正維法援解析證券法: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試行)》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推廣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應當遵守客觀、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虛假、不實、誤導性營銷宣傳,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欺詐客戶;
(二)向客戶承諾確定收益或收益范圍;
(三)向客戶承諾承擔投資損失;
(四)對過往業績進行夸大宣傳,包括以特定客戶或者特定時間區間的歷史收益作為歷史業績進行宣傳,但未向投資者明示;
(五)僅宣傳所提供產品的功能但不說明產品的局限性;
(六)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七)對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時間、自身實力等進行不符合實際的宣傳。
正維法援V&電158 27 35 3556從事金融維權多年,有豐富的處理經驗。
我們在這里鄭重承諾:事前絕不會收取任何費用。成功追回后再收費。辦案過程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