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方面統計,目前我國網絡主播數量已超過1500萬,直播經紀公司已超2.5萬家。涉及網絡主播這樣的新業態從業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不容忽視。這篇文章,和你一起就把主播和經紀公司的事兒嘮明白!

本期主筆
北京豐臺法院
一級法官
劉鐘澤
第一題:我到底算不算直播公司的“打工人”?
由于網絡直播行業的靈活性和多樣性,雙方關系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合作合同關系或其他民事關系,需結合具體情形分析。
實踐中,被認定勞動關系的典型主要是:主播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接受固定工作時間、地點、任務安排,按月領取“底薪+提成”,使用公司提供的賬號和設備,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
被認定為合作/合同關系的典型主要是:主播自主決定直播時間、內容,無考勤要求;收入主要依賴打賞分成(公司僅提供平臺和技術支持);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或《經紀合同》。
網絡主播們在主張存在勞動關系時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
合同條款
合同名稱,查看合同名稱是勞動合同還是合作協議,這點最直觀,但僅憑名稱無法準確判斷,還需結合合同的具體內容。
2
實際履行情況
(1)工資支付憑證、社保繳納記錄,關于工資支付憑證常見有工資條,有紙質或電子形式,也可通過查詢收款賬戶的銀行流水予以證明;關于社保繳納記錄,可通過微信或支付寶中“京通”小程序,通過社會保障—社保基本信息—社保參保人員繳費信息查詢;(2)網絡主播關于直播時間、直播內容等方面有無自主決定權,具體表現為有無權利拒絕直播任務,這種權利越低則越可能判斷為勞動關系;(3)直播公司對主播的管控程度,比如公司是否定期對主播業務及公司規章進行培訓,對于違反規章的行為是否有相應處罰的規定或處罰記錄,管控程度越高則越可能判斷為勞動關系。
第二題:直播不斷加時長,算加班嗎?
受網絡直播行業特點影響,網絡主播應有的休息時間恰巧趕上流量高峰期,正是主播的工作時間,這就可能影響了網絡主播的加班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網絡主播們在主張加班工資時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01
考勤記錄,考勤記錄方面證據不僅包括釘釘/微信打卡記錄,還包括直播排班表或公司要求的直播時長。此外,直播視頻的錄屏也是重要證據之一。
02
公司要求加班的通知,比如直播公司要求網絡主播超時直播的書面、釘釘/微信聊天記錄指令。
03
工資流水通常能顯示工資構成及支付情況,網絡主播可以提供工資流水來證明加班及加班費支付情況。
04
合同條款,部分直播公司與網絡主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固定工作時間,超時部分視為加班。我國的工時制度分為三種: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我們最常見的為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超過上述工時則會產生工作日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工作日延長直播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直播且未調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直播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題:“跳槽賠百萬”,這事是真的嗎?
由于網絡直播平臺競爭激烈,網絡主播跳槽事件頻發。網絡主播跳槽涉及的勞動關系項下競業限制及違約金問題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內容:
01
網絡主播與直播公司是否屬于勞動關系。若主播與直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存在勞動關系,則競業限制條款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有效。若為合作/經紀協議,即合同性質非勞動合同,可能被認定為商事合同。
02
直播公司要求網絡主播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時,首先應判斷雙方是否有關于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其次,關于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需結合合同具體約定判斷。關于勞動關系項下的競業限制,直播公司需證明主播屬于“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否則競業限制無效。
03
勞動關系中的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此外,競業限制違約金需與實際損失相關,如果直播公司主張數額過高,網絡主播可請求調減,調減參考的因素包括: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平臺/經紀公司因該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網絡主播違反約定后產生的收益等。
第四題:離職后,賬號歸誰?
網絡直播賬號以數據形式合法存在于特定空間,且賬號登錄受密碼保護,具有可支配性與排他性,經過主播運營積累了一定粉絲數量和人氣后,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具有財產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范疇。離職后,主播可能會因賬號歸屬問題與企業發生爭議。關于網絡直播賬號的歸屬問題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內容:
01
基于賬號注冊與實名認證。基于直播平臺的規定。一般而言,直播平臺通常禁止賬號交易,這就導致初始綁定信息很關鍵。若網絡主播以個人身份注冊,且實名信息為其本人,通常傾向于個人所有。若網絡直播賬號由直播公司注冊或綁定企業信息,歸屬權可能歸公司。
02
基于網絡主播與直播公司的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或經紀合同中若約定賬號歸屬,如“工作成果歸公司”,則按條款執行。
03
基于網絡賬號實際運營貢獻方判斷。若直播公司提供資金、團隊或流量支持,歸屬權可能歸公司。若賬號由主播個人信息注冊,賬號名稱已形成個人品牌,構成高度人格化的IP,則傾向于賬號歸屬于主播個人。網絡主播需關注與直播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網絡直播賬號歸屬、離職后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的約定。